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起名“莫任性”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4-08-28 16:08   

俗話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起名背后,名堂不小。例如,某社會團體將自己新成立的分支機構命名為“XX協會XX研究院”,且在對外活動時隱去協會名稱,以“XX研究院”獨立身份開展活動,借此擴大“影響力”。如此“起名”,要不得。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工作的重要抓手,但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范,不能出現“打大牌”“戴高帽”等現象。

那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該如何起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為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起名提供了主要遵循:

一是切忌“隨心所欲”。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二是嚴禁“混淆視聽”。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其所從屬社會組織名稱外,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

三是不得隨意打“國”字牌。除行(事)業領域限定語外,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

(編輯: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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