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4-08-07 17:08   

答:根據《民政部關于重新確認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通知》(民發〔2000〕41號)規定,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能應能涵蓋所屬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并能夠對主管的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同時,該通知還對業務主管單位的具體范圍、有關條件、管理職責等進行了明確。社會團體發起人在籌備成立階段,應當根據擬成立社會團體開展的業務范圍申請確定相應業務主管單位。實踐中,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確定參照該通知規定。

(編輯: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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