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有哪些情形會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4-07-12 11:07   

答:《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0號)第十一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二)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三)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存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其中,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郵寄專用信函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作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編輯: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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