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屆中理事調整有何規定?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4-06-25 16:06   

       答: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等規定,理事選舉和罷免為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常務理事可由理事會選舉和罷免。因此,屆中調整理事需由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屆中調整常務理事,可以召開理事會。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辦發〔2021〕22號)明確規定,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編輯: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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