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公務員能否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4-04-24 16:04   

       答:一是在職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不包括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4〕59號)等文件規定。另,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推薦、安排在職和退(離)休公務員到行業協會商會任職兼職,因此,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是根據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規定,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負責人擔任,因此,在職公務員不能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轉自“中國社會組織動態”)

(編輯: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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