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團體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時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4-04-24 16:04   

       答:《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明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由于各社會團體的屆別時間不完全相同,因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會團體章程的有關規定!渡鐣䦂F體章程示范文本》未對法定代表人任職年限作專門規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因此,其任職年限需符合前述負責人任職年限規定。(轉自“中國社會組織動態”)

(編輯: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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