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管理辦法

來源: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  發布日期:2021-01-20 15: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聯)對所屬社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水平,保障社團合法權益,促進社團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宣傳部 民政部《關于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社團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和《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團是指在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由省社聯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及省社聯團體會員單位。

       第三條  社團是黨和政府團結凝聚社科界知識分子的橋梁紐帶,是服務科學決策和國家治理的重要支撐,是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的重要陣地。

       第四條  社團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守人民立場,聚焦黨和政府決策需求;團結引領廣大社科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活動,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為服務江西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根據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省社聯學會工作與組織聯絡處具體負責受理社團業務及聯絡管理工作。

       (一)負責社團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對社團的意識形態、黨的建設、人事結構、學術活動、對外交流、財務經費、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社團進行專項監督抽查,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團進行整改;

       (四)負責社團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團違法違規行為;

       (六)必要時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指導社團開展清算工作。

       第六條  省社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吸收團體會員堅持自愿原則。凡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經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省級社科類社團,均可申請成為省社聯團體會員。由省社聯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社團均視為省社聯團體會員。

       第七條  凡是省社聯的團體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推選代表參加省社科工作者代表大會,代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根據省社聯章程和社團自身章程,依法依規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三)參加省社聯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向省社聯申請開展學術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五)獲得和使用省社聯的有關資料及相關信息;

       (六)對省社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凡是省社聯的團體會員均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省社聯章程,執行省社聯決議;

       (二)接受省社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完成省社聯布置和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向省社聯報告工作和活動計劃,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先進社團和優秀社團工作者;

       (四)積極參與省社聯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社團的成立、年檢、變更、換屆和注銷

       第九條  凡成立以省社聯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性社科類社團,應向省社聯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等有關材料,通過資格審查后,持省社聯同意成立的批復,向省民政廳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社團名稱規范。名稱應當明確清晰、聚焦主業,與其業務范圍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省級社團的業務范圍相同或者高度重合,報請省社聯審批前應到省民政廳核名。

      (二)業務范圍清晰。堅持學術性和非營利性,依照政策法規及章程確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研究方向明確。在社會科學領域內符合國家規定學科分類的獨立學科標準,研究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

       (四)會員基礎廣泛。注冊時應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或會員總數(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不得少于50個,且會員分布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

       (五)運行機制健全。社團一般應有廳局級單位作為掛靠單位,并根據自身規模、發展情況配備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六)組織機構完善?稍O置秘書處等維持正常運轉的必要機構。

       (七)資產和經費來源合法穩定。申請成立社團須有3萬元以上注冊資金。

       (八)辦公場所固定。具備一定規模且能滿足其正常運轉要求。

       (九)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社團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社聯報送年度檢查材料,經省社聯初審同意后到省民政廳辦理年檢手續。

       第十二條  社團換屆工作須按章程規定程序進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報省社聯審查同意并經省民政廳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社團召開換屆大會應提前30天向省社聯提交換屆申請,并準備以下相關材料:

       (一)社團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關于換屆的會議紀要;

       (二)社團換屆請示報告;

       (三)社團負責人備案表和法人代表登記表;

       (四)社團分支機構登記表;

       (五)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稿);

       (六)法人代表離任財務審計報告書;

       (七)新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冊;

       (八)社團黨組織改選方案;

       (九)章程修改草案(附章程修改說明);

       (十)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含離退休)兼職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報備的批復。

       第十四條  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后,須在15天內將選舉的社團負責人、審議通過的章程以及其他變更的事項報省社聯復審同意后,再報省民政廳備案登記生效。

       第十五條  社團如需變更法定代表人、住址、財務賬號等登記事項,須按規定程序持有關證明向省社聯提出申請,經省社聯審查批準后,在15天內向省民政廳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社團注銷登記,須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征得其掛靠單位同意后,正式向省社聯提出申請;經省社聯審查同意后,在省社聯及其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結束后,省社聯下發同意注銷的批復,再向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社團可實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雙軌制。

       (一)個人會員。有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學術研究能力、積極參加學術活動、支持配合社團各項工作的社科工作者或管理工作者可按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二)單位會員。與社團業務范圍相關、愿意參加社團活動、支持社團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可按照章程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八條  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根據社團章程,每3-5年舉行一次。

       第十九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的組成應堅持精干的原則,如有必要,社團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名單須報省社聯備案。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社團應向省社聯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申請報告,同步建立黨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把握意識形態方面的關鍵作用。黨組織書記應由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較大影響、較高威望,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責,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心社團工作,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任期屆滿時年齡不超過68歲;

       (五)工作作風民主,團隊意識強,善于團結他人;

       (六)領導干部兼任社團職務(包括社團負責人、名譽主席、常務理事、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須按中央和省委有關文件精神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二條  社團領導班子人數應為單數,專業性的社團一般不超過7人,綜合性的社團一般不超過1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地位;原則上不能兼任兩個以上社團領導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由社團其他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在章程中寫明并報省社聯審查、省民政廳批準;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社團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并報省社聯備案。社團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下一級分支機構。社團的分支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社團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團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不能單獨冠以“江西”、“全省”、“省”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省級社團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團應積極完成省社聯布置的各項任務。在社科評獎、理論研討、學術交流、科普咨詢等方面做好會員的組織發動和督促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社團應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學術理論研討和交流活動,以各種形式鼓勵和激發會員進行科學研究與探討,推動學科建設,為黨政部門科學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社團需把舉辦各類學術活動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社聯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  社團主辦各種重大活動前,需按照《江西省社聯關于進一步加強社科類社會組織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論壇、講座等活動管理的通知》(贛社聯發﹝2019﹞7號)要求,如實填寫《江西省社科類社會組織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論壇、講座等活動審批表》,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團開展涉外學術交流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確保國家機密和安全。開展涉外活動,須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事先報省社聯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六章  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十條  省社聯對社團進行檔案管理,社團必須及時向省社聯報送所有業務活動的有關材料,以便存檔。

       第三十一條  社團應積極向《江西社聯動態》、省社聯網站以及微信公眾號供稿。

       第三十二條  社團主辦報紙、期刊和編輯發行出版物(包括連續性內部資料、內部出版物)須按國家和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報省社聯備案。社團對所辦報刊須加強管理,堅持正確導向,努力提高質量。上列報刊和出版物以及學會編印的簡報、通訊等資料應按期寄送省社聯留底存檔。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

       第三十三條  社團是非營利性的組織,需結合本學科、行業及社團章程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從事合法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社團要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接受有關部門監督。財務收入應由專人負責,資金來源必須合法。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款物,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以及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與業務范圍,有關情況須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向社會籌集的活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年度收支情況,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社團應當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團統一管理,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

       第三十六條  社團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必須按照國家政策相關規定經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在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會費不得重復收取,社團及分支機構不得向同一家會員單位分別收取會費。社團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團資產。社團的經費以及開展社團章程規定的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社團的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須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應按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并接受其掛靠單位的監督管理。社團在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均須進行財務審計,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報審計結果,并報省社聯備案。

       第三十八條  社團終止前須在其掛靠單位、省社聯和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下清理債權債務;終止后的剩余財產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該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  省社聯按年度對所屬社團進行管理考核。

       第四十條  為加強品牌社團建設,省社聯定期組織先進社團和優秀社團工作者評選,對表現突出的社團和社團工作者推薦參加全國先進社團和優秀社團工作者評選,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團體會員社團有下列情形的,省社聯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教育、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撤銷團體會員資格等監管措施:

       (一)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不完善,內部管理不民主、不團結,不服從管理指導的,約談主要負責人或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二)履職不力、組織渙散,或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領域出現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三)限期整改后仍無明顯改進的,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四十二條  業務主管的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社聯將解除業務主管關系,并按規定程序,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或建議省民政廳對該社團進行撤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行政處罰。

       (一)在黨的建設、意識形態等領域發生重大問題,且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有效整改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組織渙散、不能正常開展活動,不能自覺服從省社聯管理,不能積極參與省社聯組織的有關活動,受到警告1年后仍無明顯改進的;

       (五)連續兩年沒有開展年度檢查工作,且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省社聯省級社團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解釋。

(編輯: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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