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學會工作處  發布日期:2011-09-26 10:09   

    為了加強對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民辦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的管理,促進民辦社科研究機構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二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章程,努力為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服務。以開展應用研究、學術研究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作為基本宗旨。

    第三條  江西省區域內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其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聯)。

第四條  凡經省社聯資格審查并下發正式同意成立批復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應在30天內到省民政廳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社聯負責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活動;對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申請登記、財務狀況、人事管理、科研活動、對外交流、接受捐贈、資助等重要事務負有領導責任。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必須接受省社聯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須定期向業務主管單位匯報業務活動、組織機構、人員聘用、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等。每年3月底前向省社聯報送年檢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年檢報告經省社聯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對年檢初審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發現其不以學術為主業、從事與機構宗旨無關或背離宗旨活動的,借學術活動之名或以其他形式傳播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錯誤觀點的,或從事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動的,省社聯、省民政廳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制定的學術研究計劃及其實施情況,要按規定報省社聯備案。凡組織各種重大活動,須事先向省社聯報告。

第八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主辦跨省市、全國性的活動,須事先報經省社聯及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協辦上列活動,由主辦單位事先辦理報批手續,協辦機構將批準件抄報省社聯備案。

第九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舉辦面向社會的研討會、報告會、講座、論壇等業務活動,要報經省社聯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開展對外、對港澳臺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規和紀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注意內外有別,確保國家機密和安全。開展對外、對港澳臺的活動,須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原則,事先報省社聯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主辦報刊、編印出版物(包括公開、非公開)和開辦網站,須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報省社聯備案。機構須加強管理,堅持正確方向,努力提高質量。上列報刊、出版物以及機構編印的簡報、通訊等資料應按期報送省社聯和省民政廳。

第十二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登記的事項需要變更,須按規定程序持有關證明向省社聯提出申請,經省社聯審查批準后向省民政廳辦理變更登記。需要辦理以上手續的事項包括:變更民辦社科機構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機構名稱、開辦資金、住所等。

第十三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擬變更或新設業務部門及任免部門負責人,須按規定報省社聯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接受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和文件精神辦理;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應當向省社聯報告接受、使用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資產。

第十六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必須執行民間辦非營利單位會計制度,接受的社會捐贈和財政撥付資金應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并按有關規定向媒體公布。民辦社科研究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省社聯將會同省民政廳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本辦法適用于經省社聯審查批準并經省民政廳登記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 

(編輯:劉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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